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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5
【实施时间】 2011-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北省现代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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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开发区内配套的及服务业聚集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6“退二进三”企业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且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现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减免征营业税、自用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加大资金投入。

  

  1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适当向服务业领域倾斜,采取贴息、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强服务业发展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业态,支持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服务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与中央投资进行配套。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2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等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3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探索组建河北省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和河北省文化企业担保公司,制定文化无形资产评估质押担保办法。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

  

  4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5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项目贷款规模,增加对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

  

  6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四)强化用地保障。

  

  1鼓励“退二进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

  

  2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

  

  3在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单位资产不再进行处置;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4经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商贸、餐饮、体育、文化、旅游等城市夜经济服务业项目,降低临时占用道路收费标准,免收征地管理费。

  

  5对新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五)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

  

  1支持秦皇岛市开展全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试点区域内对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现与工业同价。

  

  2对单独计收电费、规模以上的商场、超市、重点餐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纳入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

  

  3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对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对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规定的,按下限收费。

  

  4对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执行当地居民生活水、电、气价格标准。

  

  5在夜经济集中发展区域、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点附近合理规划和增设公用停车场,在夜间集中消费时段免收停车费。

  

  6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医疗设施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做好任务分解、措施制定、督导检查等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服务业发展及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结合实际,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特性,明确工作进度,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督导调度。对服务业重大项目实行部门和属地负责,滚动管理,加强督导,加大推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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