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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11]199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


  第一条  为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创新,探索个性化税收服务举措,按照总局要求、借鉴国际经验,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入手,增强税企交流与沟通、协调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快速响应企业涉税诉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客户协调员是税务机关内部牵头与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沟通、整体服务、全面进行风险分析的人员。客户协调员职责包括:定期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受理企业重要事项通报、重大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服务申请,协调组织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快速响应;了解并适当参与对企业的纳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稽查、反倾销涉税调查等重要管理活动,收集结果资料,形成完整的管理档案;对企业动态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并出具年度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条  同一企业配置两位客户协调员,一位由省局大企业管理部门人员担任,另一位由主管县(区)局分管局长担任。两位客户协调员应就企业日常经营纳税、重大经营变化、重大涉税诉求的受理和答复、个性化服务举措的提供等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定期了解、收集各项税收政策在企业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向法规和政策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条  为帮助企业事前控制税收风险,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应告知企业发生下列经营变化的,应及时通报,并可向省局或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事前风险提醒服务:

  

  1、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变更、企业上市、债务重组、增资扩股;

  

  2、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3、企业定价方法、贸易方式、生产能力、业务范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发生变化;

  

  4、企业集团架构、经营战略、功能风险定位、主要销售市场等发生变化;

  

  5、企业上线或修改经营管理系统软件、财务核算软件;

  

  6、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内控制度等发生变化;

  

  7、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副总或财务总监、税务总监等人事变更;

  

  8、国资委、证监会、财政、海关、审计、外管、工商等部门开展的对企业经营或内控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检查、处罚、表彰等;

  

  9、企业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可向省局或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下列个性化服务,客户协调员之间应及时沟通:

  

  1、对税法有规定,但因实践情况较为复杂,而对政策适用存在不确定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省局同意与税务机关开展政策确定性沟通,明确口径,减少风险;

  

  2、协助集团企业解决需要跨地区协调的涉税诉求;

  

  3、对需要启动行政复议的企业,协调法规部门提前介入,帮助其加快复议进度;

  

  4、协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境外税收政策,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

  

  5、纳税信誉好、税企沟通顺畅、内控机制健全有效的企业可申请与省局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进一步明确税企双方权利、义务和个性化服务举措。

  

  第七条  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附件3)的企业可向省局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启动高层联络,就重要事项与省局相关局领导直接沟通。

  

  第八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定期向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的企业通报税务机关相关信息,包括:

  

  1、税制的重要变化或出台重要、复杂政策的背景介绍;

  

  2、税收征管格局、理念、措施、手段的变化;

  

  3、与企业相关的行业、区域经济税收指标;

  

  4、与企业相关的税收管理层级和主要管理领导的变化。

  

  第九条  企业依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填写《江苏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附件1)。省局、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应及时沟通、协商,认为申请事项明确、符合受理范围的,应予受理,并向企业告知。

  

  第十条  客户协调员受理企业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梳理分析,能够由主管机关解决的,明确由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负责,需要省局协调解决的,明确由省局客户协调员负责。

  

  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一经受理,客户协调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回复,说明处理意见,不能明确处理意见的,应说明原因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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