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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11]199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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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c.企业定价方法、贸易方式、生产能力、业务范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发生变化;

  

  d. 企业集团架构、经营战略、功能风险定位、主要销售市场等发生变化;

  

  e.企业上线或修改经营管理系统软件、财务核算软件;

  

  f.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内控制度、权限设置等发生变化;

  

  g.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副总或财务总监人事变更;

  

  h、国资委、证监会、财政、海关、审计、外管、工商等部门开展的对企业经营或内控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检查、处罚、表彰等;

  

  i、企业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2、税务机关承诺:

  

  (1)积极协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及时出具风险管理建议,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

  

  (2)及时向纳税人发布与其经营相关的税收最新政策,就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好政策解读,促进纳税人的正确理解和执行;

  

  (3)指定客户协调员与纳税人建立高层联系,就纳税人反映的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协调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快速、高效地响应,并可为企业建立与省局局领导的直接沟通渠道;

  

  (4)就纳税人主动披露的属于前款a-h所列重大事项涉及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应纳税人申请提供风险提醒服务,增加纳税人税法遵从的确定性,并对纳税人披露的涉税信息资料按法律规定予以保密。

  

  (5)及时向纳税人通报税务机关相关信息,包括:

  

  a、税制的重要变化或出台重要、复杂政策的背景介绍;

  

  b、税收征管格局、理念、措施、手段的变化;

  

  c、与企业相关的行业、区域经济税收指标;

  

  d、与企业相关的税收管理层级和主要管理领导的变化。

  

  四、本合作遵从备忘录一式二份,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后生效。

  

  生效后税企双方应共同遵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签约代表:  企业签约代表: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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