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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多措并举,努力扩大城乡学前教育资源。 3.结合国家实施的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实施“一镇一园”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目标。依托乡镇中心园在村举办分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资源,采取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村级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幼教点等多种渠道发展村级学前教育。从实用、够用出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不建设超标准、超规模的幼儿园。 4.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审定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不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不予审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举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必须用于举办幼儿园。暂未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或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小区,开发商按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向当地政府缴纳幼儿园用地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建设。 5.城镇居民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通过当地政府引导和规范,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强化保障,着力增强学前教育普惠性。 6.大力发展公办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按照本行动计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达到基本办园条件的公办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政府通过制定补助办园经费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团体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 7.积极扶持民办园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政策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稳定的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检查考核、教研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园具有同等地位,其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积极探索办园模式改革,探索建管分离办园模式,实施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多元化办园,增强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活力。 8.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灵活、约束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团体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流失,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源有效发挥作用。 (四)落实职责,切实加大经费投入。 9.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科学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调整优化各级政府预算内基建投资结构,加大对学前教育基础设施的投入。 10.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各地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地方教育附加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各级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教育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执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资办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各类幼儿园按照规定合理收费,补充办园经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11.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健康成长关爱体系,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建立在园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健康成长关爱体系,使农村留守儿童能享受到良好的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畅通入园渠道,降低入园门槛,简化入园手续,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城市幼儿一样接受学前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