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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总体部署,现将2011年申报评估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积极组织创建单位做好申报工作,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候选示范单位不超过4个,军队各大单位可分别申报1个候选示范单位。

  二、对申报的创建单位,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要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见附件)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0〕2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将不定期赴部分地区抽查评估工作。若发现评估人员或评估工作出现问题,将责成及时纠正,并对违纪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级、军队各大单位评估工作请在2011年8月中旬前完成,具体评估时间自行确定。评估工作结束后请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军队系统报送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估专家组由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五、各地对每个创建单位的评估时间为1天,不得擅自缩短评估时间。

  六、在评估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七、军队系统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评估工作,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负责组织。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要将评估作为推动和改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在评估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卫生部医政司、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何 坚

  联系电话:010-59957796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

  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人:周登峰

  联系电话:010-66886582

  

  附件: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评估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的要求,制定本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

  (一)评估目的

  1.对本省(区、市)或军队各大单位申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2.促进综合医院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推动综合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加强协调,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引导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估原则

  1.遵循客观、公正、透明、科学、严谨、有效、适度的原则。

  2.检查评估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促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可持续发展。

  3.组建评估专家组,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二、评估对象

  本省(区、市)或军队各大单位申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创建单位。具体评估对象为:

  1.现场考查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中药煎药室。

  2.随机抽查4个西医临床科室(现场查看申请中医会诊的住院病历共20份、西医人员中医药知识现场问卷调查共10人)。

  3.访谈中医药科室的中医药人员与护士长。

  4.现场考核1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2名护士中医护理操作、1名煎药人员。

  5.调查30名患者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度(随机调查门诊20人,病房10人,其中1个中医、4个西医临床科室住院患者各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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