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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民福发[2011]24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地区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金的资金保障工作。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本地区补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补助金准确、及时拨付。

  

  (三)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负有福利服务保障责任,应当优先满足补助对象养老床位需求;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享受运营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证不低于总数5%的养老床位用于满足补助对象养老床位需求。社会福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补助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四)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依照《北京市老年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附件7),由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社会评估机构执行。社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中明确的程序、时限、评估收费标准和方式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五)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由所在地区县民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3年内不得享受街乡办养老机构改扩建资助等政府补贴;属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取消当年度运营资助补贴:

  

  1.无正当理由,拒绝为补助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

  

  2.未经区县民政局备案同意,针对补助对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3.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补助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出现其他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探索建立社会福利管理信息系统。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工作统一纳入社会福利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本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定点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审查备案表

  

  区县:  备案时间:年 月 日

  

定点机构

名称

机构详细地址

联系

电话

联系人

是否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或提交服务承诺书

委托服务协议或服务承诺书基本内容(委托时限、收费标准、管理和服务要求等)

定点机构五项

基本条件情况

市民政局审查意见

 

 

 

 

 

 

 

 

 

 

 

 

 

 

 

 

 

 

 

 

 

 

 

 

 

 

 

 

 

 

 

 

 

 

 

 

 

 

 

 

 

 

 

 

 

 

 

 

 

 

 

 

 

 

 

 

取消定点情况

定点机构名称

定点委托时间

取消定点原因

善后处理情况(补助对象安置、费用结算等)

 

 

 

 

 

 

 

 

 

 

 

 



  

  附件2:

  编号: 

  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

  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

  区(县): 街道(乡镇):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近期2寸

免冠照片

出生日期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是否有残疾人证

 

户口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手机

 

户籍性质

 农业非农业

申请委托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拟选定点机构名称

 

 

 

 

(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黏贴处)

 

 

 

 



  *选填项

  

承 诺 书

本人 (姓名)(与申请人关系为 )在此郑重承诺:

1. 保证申请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期间,一旦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存在其他不宜入住养老机构情况时,将自愿、无条件与机构终止养老服务合同,暂时放弃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待遇;

2. 保证在申请人出现疾病、申请人单方面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自然死亡等需要办理就医手续或处理相关善后事宜等重大或紧急情况时,会在第一时间主动配合社会福利机构工作,承担法定义务;

3. 保证并督促申请人遵守行业法规规章和社会福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有关规定;

4. 诚实守信,保证在申请人被取消低保待遇、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以及临时出院(10日及以上)等引起补助情况发生变化时,于3日内主动报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科和区县民政局。

违反以上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年  月  日

 

街道(乡镇)民政科受理人签名: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所有信息以填表时状态为准;2.申请人在符合实际情况打“√”;3.本表格一式两份。

  

  附件3:

  编号:

  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

  申请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

  区(县):  街道(乡镇):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近近期寸免冠照片

民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户籍性质

农 业非农业 

联系电话

 

街道(乡镇)

民政科

初审情况

经核实,申请人(姓名) 

1.有关材料反映情况 属实 不属实,具体情况是 

2.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能够完全自理 不能完全自理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结论

经评估,申请人(姓名) 生活自理能力等级为:

自理 不能完全自理

评估人:  (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公示

情况

无异议 

有异议,  具体情况是 

区县民政局核准意见

  经核查,申请人(姓名)

1.符合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条件,从    日起,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期间享受补助。

2.不符合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条件,理由是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停止享受补助时间:   日,停止享受补助原因:死亡 户口从本区县迁出 被取消低保待遇 与定点社会福利机构间服务合同终止 补助资格逾期未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 其他,情况是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所有信息以填表时状态为准;2.经办人在符合实际情况打“√”;3.本表格一式两份。

  

  附件4:

  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

  申请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公示书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申请人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

农业 非农业

户籍地址

 

家庭地址

 

社会救助待遇类别

城市居民低保待遇

农村居民低保待遇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

完全自理 不能完全自理

家庭

成员基本

信息

与申请关系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县民政局举报电话:

  

  附件5:

  
准予补助告知书

  


   

  您于      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材料。经审查,您符合《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准予享受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自    日起,6个月内,入住 (机构名称),可以享受本补助待遇。

  超出6个月,未入住  (机构名称),本次审核给予的补助待遇自动终止。如需继续享受本补助,须依据以上补助办法第四条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特此告知。

  

  
北京市 区(县)民政局

  年  月  日

  


  

  
告知书送达确认

  


    日收到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请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审核结果《准予补助告知书》,同意其所述内容,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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