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针对孤儿实际需求,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孤儿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各地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牧民定居行动等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孤儿成年后和收养孤儿家庭的住房需要,充分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对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困难的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的家庭可放宽准入限制予以照顾,做到应保尽保。在具体实施时,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发放货币补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优先落实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减免或补贴政策。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由福利机构异地养育的孤儿,成年自立后选择在该福利机构所在地工作生活的,应按照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给予保障。积极引导物业服务单位为困难的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家庭做好服务,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七)依法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应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做出裁决。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继续实施“蓝天计划”。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认真落实2008年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结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在人才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力度。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儿童福利院要按照《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不低于与健全儿童1:6,与婴儿、残疾儿童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