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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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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应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当地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孤儿建档造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孤儿养育状况,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与孤儿权益相关的事务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孤儿优惠政策等各项工作,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三、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孤儿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对孤儿保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孤儿保障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儿童福利信息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孤儿保障人数、保障待遇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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