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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精神,结合省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现就做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的目标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中央批准开展的重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省委、省政府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决策。省政府法制办通过积极履行职责,为试点工作提供法律政策支持,确保试点县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胆改革,先行先试,协助推动试点县成为体制改革的先行者、统筹城乡的示范区、科学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排头兵 。 二、与试点县对接的相关工作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试点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不断增强试点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试点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征求省辖市政府意见时,同样积极征求和听取试点县意见;在省直管县试点工作期间,遇到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影响试点工作时,积极予以研究和协调处理。 (二)在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中,对试点县与省辖市同样对待,试点县政府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直接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不再向省辖市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试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省政府法制办直接受理和处理。直接安排部署试点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等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三)在政府法制监督协调工作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直接面向试点县安排和监督检查;直接指导试点县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试点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由省政府法制办直接安排办理;试点县与省辖市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和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协调,直接受理试点县的相关请示;试点县发生的严重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由省政府法制办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处理。 (四)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试点县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由省政府直接受理和省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以及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开展的行政调解工作,向省辖市安排部署时一并向试点县安排部署。 (五)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试点县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省辖市政府不再对试点县进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六)在其他政府法制业务工作中,对试点县与省辖市同样对待。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直接通知试点县参加,有关文件和信息直接发至试点县,试点县不再重复参加省辖市同一类型的会议和活动;直接指导试点县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试点县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信息和政府法制工作的有关统计数据直接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时,把试点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和典型事迹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由于省政府法制办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建设项目安排、资金划拨等职能,因此没有相关的工作对接和权力下放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