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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其他各有关单位要努力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抗旱工作,完成各自承担的抗旱任务。

  

  3.2.3 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城区抗旱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抗旱预案;及时掌握、收集、整理旱情和灾情信息,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服务等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抗旱行动;协调和组织、实施跨县(区)调水等。根据需要发布相关旱情预报、警报、公告。

  

  3.2.4 城市各区政府城市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上级城市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抗旱工作,按照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完成本地区抗旱任务。

  

4.预防


  4.1 旱情信息监测

  

  4.1.1旱情信息监测主要包括雨水情变化,城市水源蓄水情况,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干旱发生的时间、区域、程度、受旱范围以及对城市人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4.1.2气象、水文、水务、自来水、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江河来水、水源蓄水、水质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监测结果报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各监测部门要建立旱情信息数据库,做到有效监测、实时更新、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4.2 信息报告与处置

  

  旱情监测信息由各具体监测部门上报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会同市节水办综合分析城市水源供水情况,做出城市供水形势分析,对城市旱情进行评估。城市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信息由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掌握,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城市日供水指标及实施日期由市节水办通知有关部门执行;重度干旱、特大干旱信息由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4.3 预防措施

  

  明确旱情发生前的防范措施,从思想、组织、工程及设施、预案及措施、抗旱物资、通信以及抗旱检查等方面做好应对干旱的各项准备。

  

  4.3.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抗旱思想准备。

  

  4.3.2组织准备。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制、责任人。

  

  4.3.3工程及设施准备。按时完成城市水源工程建设和修复任务,对抗旱工程和抗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4.3.4预案及措施准备。研究制订干旱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制订城市生活及工业节水、限水方案,限制缺水地区发展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4.3.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通信专网,利用水文、气象部门的监测站网,健全重要水源地水量及水质监测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4.3.6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重点检查组织领导、责任制、水源工程、抗旱措施等是否到位。

  

5.预警


  5.1 干旱预警

  

  干旱预警指标以城市供水保证程度(t)来衡量,即本溪市城市预测一定时期的可供水量与实际需水量的比值,以此确定干旱预警等级标准和干旱预警启动条件。

  

  市城市供水除南芬区及平山区桥头、北台两地由细河提供水源外,平山区、明山区和溪湖区(含本溪高新区)等城区均由太子河和部分自备地下水源供水,并由太子河上游“观音阁”、“关门山”和“三道河”(以下简称“观、关、三”)三座大中型水库调节供水。

  

  5.1.1干旱预警指标

  

  依据城市供水区域内连续长时间无有效降水、江河月平均来水量、水库可用蓄水量和土壤含水量等四个主要指标,经综合分析和论证后,确定干旱预警等级标准。

  

  5.1.2干旱预警等级标准

  

  市城市干旱预警等级标准划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ⅳ级(轻度干旱),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城市干旱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干旱

预警指标

干旱等级及划分标准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预期供水

保证程度(%)

90

80

70

t≤70

颜色标识



  5.1.3预警启动条件

  

  ⅰ级预警。主要指标:连续90天无降水,全市中小型河流基本干枯,“观、关、三”三座大中型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0%。城市预期供水保证程度等于或小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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