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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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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响应结束

  

  当旱区发生降水,河道、水库来水量增加,土壤含水量提高,干旱程度得到有效缓解,次生、衍生灾害风险隐患降低或基本解除,达到下一级预警条件时,经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批准后,通过文件或媒体适时宣布降低或解除干旱预警级别以及对应的应急响应。在此基础上,各区和有关部门要按市城市抗旱指挥部要求,继续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响应结束后,将响应期间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及时归还原单位。造成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受旱地区抗旱指挥部要协助当地政府进行恢复生活、生产秩序工作。

  

7.信息发布


  

  

  抗旱信息发布根据旱情严重程度,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由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发布。抗旱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抗旱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旱情通报、抗旱工作措施以及救灾等动态信息。旱情及其抗旱动态信息,由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旱情及其抗旱动态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和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8.后期处置


  8.1 救灾

  

  受旱灾影响地区,善后处置工作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全力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旱地区群众生活。同时,要全面开展旱情、灾情核定工作,对受灾情况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8.2 工作评价

  

  各级抗旱部门应针对抗旱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其他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9.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

  

  城市抗旱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是市级抗旱指挥机构。建立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城市抗旱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实行城市抗旱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9.2 资金保障

  

  抗旱资金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在预算中列支,同时各相关部门也可结合城市建设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9.3 应急队伍保障

  

  在抗旱期间,城区各级政府和城市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级城市抗旱指挥机构要在公安、消防、交通、市政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与武警部队、当地驻军及预备役部队联系,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请求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9.4 技术保障

  

  各级城市抗旱指挥机构要设立由各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家组,制订活动计划,定期研究本区旱情及预防措施。水务、气象、水文、林业等部门要抽调专家负责旱情监测、评估和抗旱技术支持,提出准确数据和依据以供抗旱指挥部决策指挥。

  

  9.5 通信与信息保障

  

  9.5.1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9.5.2有关旱情、灾情、抗旱工作方面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城市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城区出现大范围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市城市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及灾情通报。

  

  9.6 物资保障

  

  9.6.1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抗旱救灾物资和器材储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要确定物资和器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要设立固定储备库,并加强管理,按年度更新和补充。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配由各级城市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9.6.2各地区在本级抗旱储备物资不足时,可向市城市抗旱指挥部申请,由其统一指挥调拨市级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重点干旱地区,后一般干旱地区,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调拨程序:市级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受灾地区城市抗旱指挥机构向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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