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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明确总体发展思路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扶持培育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发挥公共机构的表率作用,鼓励工业、建筑、城市照明、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修订完善我省相应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本省范围内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奖励,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等国家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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