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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郑州市蔬菜流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接上页]
(二)出库

  1.轮换管理。根据储备蔬菜的储存状况和市场需求正常轮换时,出库采取就地销售的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2.出库和动用管理。重大节日或特殊情况下需动用储备时,商务部门提出动用储备计划,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动用储备的品种、数量,确定储备投放价格和使用安排。如果投放价格低于入储价格,造成的价差损失由市财政支付给承储企业;如果投放价格高于入储价格,产生的价差盈余由市财政收回。

  3.终端销售企业补贴。储备蔬菜紧急出库时,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政府进行储备蔬菜销售的终端销售企业给予资金补贴。蔬菜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结算原则上安排在每年4月。

  七、其他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人口变化、蔬菜供应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蔬菜应急储备的品种、数量及各项管理规定。

  

  附件6

  
郑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精神,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意见》(郑文〔2010〕130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解决肉类蔬菜流通来源追溯难、去向查证难等问题,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组织化、信息化水平,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突出肉类蔬菜流通追踪溯源的基本功能,提高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肉类、蔬菜“一荤一素”为重点,在我市建设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2011年,选择2家机械化定点屠宰厂、2-3家蔬菜批发市场、50%的大中型连锁超市以及不少于50%的标准化菜市场和部分团体采购单位进行试点,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三、工作原则

  “反弹琵琶”,建立“倒逼”机制。加强宣传引导,使消费者优先选择可追溯食品,调动企业建设追溯体系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促使其自觉落实追溯管理制度。通过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引导农业规范生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设计制定总体方案,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明确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结合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技术模式和适用技术,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参加追溯体系建设。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任务

  1.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和接口规范,分别实现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互联互通,作为城市追溯信息的集中管理中心以及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的控制中心。

  2.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1)生猪屠宰环节追溯子系统。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覆盖生猪进厂、屠宰、检疫、检验、肉品出厂等关键环节,以移动式或固定式追溯信息读写机具为信息录入设备的追溯子系统,作为肉类追溯的源头控制点和关键信息采集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片肉激光灼刻技术。(2)肉类蔬菜批发环节追溯子系统。以电子结算为原则,在大型批发市场建立覆盖肉类蔬菜进场、检测、交易、结算等关键环节,以移动式追溯信息读写机具为录入设备,以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为输出设备的追溯子系统,作为蔬菜追溯的源头控制点和肉类蔬菜追溯的关键信息采集点。(3)肉类蔬菜零售环节追溯子系统。在零售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以入场(市)确认、摊位间调拨和零售交易打单管理为核心内容,以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为信息对称控制手段的追溯子系统。(4)消费环节追溯子系统。在消费环节建立以消费者信息查询和团体消费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追溯子系统。(5)“产销对接”核心企业追溯子系统。“产销对接”核心企业(全产业链企业、配送企业等),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改造现有内部追溯管理系统,实现对所经营的肉类蔬菜流通信息的标准化采集,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采集指标按商务部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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