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

[接上页]
(五)见习训练成果鉴定。

  见习训练结束后,由见习学员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评估表》,并对见习基地提出评估意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见习基地对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日常表现、工作能力和见习效果等情况进行考评,对完成见习训练计划且考核合格的见习学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证明书》。

  六、见习训练补贴

  (一)见习训练补贴的项目、标准。

  1.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由见习基地先行支付,见习训练结束后,经见习基地申请,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见习学员,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训练天数计算。每位见习学员只享受1次见习训练补贴。

  2.见习学员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半年50元,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支付。

  3.见习基地的训练费补贴。专业技术类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非技术类岗位为150元/人?月。招收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训练结束后,可申请训练费补贴;招收非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见习训练结束后,如与见习学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见习训练费补贴。

  4.留用奖励。见习训练结束后,非事业单位的见习基地与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奖励。

  (二)见习训练补贴的申请、审批、拨付。

  1.申请。见习基地可根据实际补贴人数与补贴月数,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补贴审批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申请花名册;

  (2)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发放凭证;

  (3)见习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区生源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4)毕业证书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复印件;

  (5)《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协议书》;

  (6)《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

  (7)《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评估表》。

  符合申请见习训练费补贴或一次性留用奖励条件的,还应同时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2.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见习训练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3.拨付。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经费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见习基地。

  七、招用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持《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的持《证明书》的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凭《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证明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单等材料向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600元的一次性用工补助与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留用奖励。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八、见习训练的委托管理

  建立政府购买见习训练服务工作机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将部分见习训练跟踪服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授予其“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机构”称号(以下简称跟踪服务机构),签订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跟踪服务协议),并购买其提供的服务。

  (一)申请跟踪服务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人力资源管理资质;

  2.具备开展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工作的条件;

  3.配备3名以上熟练掌握见习训练政策及相关业务流程的专职见习训练跟踪人员。

  (二)跟踪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1.动态掌握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以及见习学员对见习效果的评价和见习训练结束后未留用学员的就业去向;

  2.建立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台账,定期开展见习学员留用率、非就业流失率、未留用学员就业率和见习训练满意度数据分析;

  3.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见习跟踪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4.协助开展见习训练基地评估检查工作;

  5.配合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三)跟踪服务机构的评估考核。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见习训练跟踪服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跟踪服务机构资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