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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各市州招考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任何形式脱产性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各普通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坚决停止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切实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1]4号)“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各级招生部门要继续执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50号)等文件规定,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报名:“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成人高等教育应尽快回归到“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的发展定位上来。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联合办学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监管制度,慎重选择成人高等教育联合办学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有关联合办学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校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禁高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严禁校内非法人单位(二级学院、系等)和个人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严禁将招生权、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机构和自然人;严禁高等学校未经备案,擅自设立校外分院、函授站、教学点、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等办学单位。各高校应切实加强对联合办学合作方的监督管理,确保合作过程依法运行,规范办学,提高质量。 各主办高校不得允许联合办学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擅自冠名挂牌、擅自更改名称,挂牌名称须以省教育厅备案、公示的为准;不得允许合作方以任何方式衍生、分设多级教学点;未经主办高校、所在市(州)教育局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合作方的办学地址;不得允许合作方自行制作、发布任何与联合办学有关的招生宣传信息。 三、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招生宣传 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必须由主办高校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工作的职责和权利。各高校必须在校园网上开辟成人教育专栏,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业余)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录取规则、学习方式、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类型及发放、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关键信息,各种招生宣传活动,其内容必须与公布信息相符,不得模糊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须参加成人高考的学历教育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的区别。严禁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和广告,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外省教育厅备案,地方属高校及其合作方不得跨省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成教生源。严禁委托校内外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和组织生源;严禁非法泄露、倒卖学生信息,有偿提供、组织、接受生源;严禁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录取以“预科生”、“跟读生”、“进修生”、“免试生”等名义提前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 四、严禁违反财经纪律 各高校必须承担起成人高等教育收费主体的责任,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严禁由合作方自行或代为收取费用,严禁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名单独设置收费项目,严禁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捆绑”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教[2006]232号)文件规定,由主办学校财务部门对收费进行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学费按学年或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主办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主办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计退。因学校及其合作方违规宣传、招生,导致学生要求退学的,由主办学校无条件全额退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