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实施时间】 2011-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设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设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消防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全面建设“平安杭州”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构建权责明晰、运行规范、管理有力的基层政府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协调发展,正确把握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二)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三)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基层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

  (四)坚持预防为主,确保火灾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同步推进;

  (五)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加强基层消防机构建设。

  三、工作目标

  10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基础进一步夯实,重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四、工作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构。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等综合性办事机构增挂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牌子,机构名称统一为“xx镇(乡、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xx镇(乡、街道)消安办]。办公室应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公开人员组织架构图、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受各区、县(市)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并承担以下职责:一是掌握辖区单位、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适时开展消防专项治理;二是对辖区单位、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三是指导社区(村)居委会(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是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防火常识;五是抓好城镇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六是抓好多种类型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七是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八是完成乡镇(街道)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制度等工作机制,理顺与消防大队、属地公安派出所的关系,提高运作效率。

  (三)合理配备人员。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消防管理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确保“有人办事”。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并明确1名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性质为机关事业编外用工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学历为大专以上文化。工作人员在机构建设起步阶段按2名配备,对实有人口超过10万或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街道以及全国重点镇,其工作人员可适当予以增配;对实有人口5万以下且未设置派出所的乡镇(街道),其工作人员可按1名配备。

  (四)加强人员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消防工作考核制度等工作机制,并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办公室人员日常管理及年度考评等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考评结果与福利待遇挂钩。

  (五)明确经费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统一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社区工作人员执行,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市政府将设立专项经费,对消防、财政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给予一次性分类补助。补助标准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各3万元,五县(市)各2万元,萧山区、余杭区各1万元,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消防装备等的购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