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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经信[2011]324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

  (川经信〔2011〕324号)


  

  各市(州)经信委、发改委、安监局、质监局:

  

  乙炔是危险性很高的危险化学品,其爆炸危险等级为最高等级。乙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爆炸极限范围大,在高温、加压条件下能发生氧化爆炸、化合爆炸和分解爆炸,而且传爆能力强。因此,溶解乙炔的生产、贮存、销售和使用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省溶解乙炔行业已形成年产400万瓶的产能,生产企业遍及省内16个市州。近年来在溶解乙炔的生产、贮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产能过剩加剧。目前,全省溶解乙炔企业普遍存在产能利用率不足,全行业开工率仅有50-60%,个别企业开工率仅为30-40%,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二是盲目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据调查,目前我省部分市州企业仍在盲目筹建溶解乙炔(厂)站,有的已建成投产。三是溶解乙炔非法充装、经营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及个人缺乏对溶解乙炔产品性能的了解,为牟取暴利,置安全于不顾,非法充装、经营,既搅乱市场和正常生产秩序,又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四是一些企业使用非工业用的石油液化气代替乙炔气等。

  为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整顿和规范溶解乙炔生产、经营、使用秩序,现作出以下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市场准入。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坚决遏制行业盲目重复建设,对溶解乙炔行业实行准入管理。溶解乙炔厂(站)建设必须符合各地工业总体规划或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等。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迁建溶解乙炔厂(站)应具备以下生产条件:

  (一)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储存设施。

  (四)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五)设计生产能力每年不得低于300吨,自有产权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少于5000只。

  (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它安全技术条件。

  全省范围内现有溶解乙炔厂(站)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进行淘汰。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全省溶解乙炔行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溶解乙炔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迁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经省投资主管部门(省发改委或省经信委)审批备案,并要求进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未经批准的溶解乙炔厂(站)不得建设,在建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鉴于目前产能严重过剩,从即日起,暂停审批新建溶解乙炔厂(站),并从严控制改建、扩建及迁建溶解乙炔厂(站)项目。建立溶解乙炔厂(站)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现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省内资源整合,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溶解乙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溶解乙炔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负责核发溶解乙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溶解乙炔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经信、安监等有关部门的前置许可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核发溶解乙炔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溶解乙炔瓶生产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的溶解乙炔气瓶制造许可证。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溶解乙炔厂(站)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凡在四川省境内进行溶解乙炔气充装的厂(站)必须到省质监局办理充装许可。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必须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验机构应取得省质监部门核准,定期检验应符合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要求,检验后报废的溶解乙炔气瓶应由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不得再流入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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