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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经信[2011]324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六、溶解乙炔厂(站)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的合格的溶解乙炔瓶。溶解乙炔厂(站)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乙炔瓶进行逐个检查,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否则禁止充装。

  (一)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

  (二)未经省级质监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

  (三)产权不属于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

  (四)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五)超过检验期限的;

  (六)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七)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八)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九)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

  (十)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十一)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七、溶解乙炔气瓶的贮存必须在专用仓库或专用贮存室,并设专人管理。溶解乙炔气瓶经营部门应设立周转性化学危险品仓库,其贮存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贮存的溶解乙炔气瓶应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八、溶解乙炔气瓶仓库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溶解乙炔气瓶贮存应与其它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存放,其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避免阳光直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机动车出入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储存仓库应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九、溶解乙炔厂(站)必须按照新颁发的《溶解乙炔企业设计规范》更新和改造生产厂房和设备,淘汰安全性能差的拉笼式乙炔发生器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高压干燥器;各企业的气体净化装置必须正常使用,仍采用干法净化的企业要进行设备改造,采用湿法净化;生产车间、电石库的结构布局必须符合设计规范。

  十、溶解乙炔厂(站)要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网络和质量监督体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gb6819,不得缺斤短两,乙炔气的重量必须达到5-7公斤,丙酮的充加必须符合要求,对不充装丙酮或少充装丙酮的溶解乙炔气瓶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十一、各溶解乙炔厂(站)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好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和监测工作,避雷网、四级阻火装置、紧急喷淋必须正常使用。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十二、加强溶解乙炔管理和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省级相关部门做好技术论证和审查以及人员培训工作,制定行规行约,促进我省溶解乙炔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溶解乙炔厂(站)经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销、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站)坚决取缔。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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