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现就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依托本市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

  

  建立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调办”),设在市司法局。市医调办作为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办法;

  

  3.制定并组织实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4.组织、指导、督查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5.管理、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

  

  6.组建、管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

  

  7.研究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8.总结、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9.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10.办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各区县相应建立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调办”),设在区县司法局。区县医调办负责辖区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框架;参与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赔付标准;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保险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的衔接机制,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推广,并积极拓展相关的商业险种。

  

  公安部门: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对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调解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置。

  

  财政部门: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经费保障。

  

  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加强对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涉及医患纠纷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妥善化解医患纠纷。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区县医调办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三、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区县建立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医调委”),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区县医调委主要负责:对涉及本区县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患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区县医调委的调解人员由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组成。根据本区县医患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及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区县医调委一般应配置2至15名人民调解员。

  

  区县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实行属地化原则,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含市级医院、军队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均纳入区县医调委的调解范围。

  

  (二)动员社会多方参与纠纷化解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当地街道、乡镇政府应配合、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四、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