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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政厅、省妇儿工委) 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规模的扩大,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不断增加。该群体的生存状况、生活环境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他们进行救助管理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为加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动员社会支持、增强家长责任意识为着力点,大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和良好环境,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安全有保、亲情有护、活动有地”。 以进一步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以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为指针,着力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生活、医疗、精神慰藉状况,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产业,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农村留守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监护(赡养)责任。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留守老人的子女依法履行监护、赡养义务。学校要对在校的留守儿童认真进行登记,建立留守儿童专门档案和联系卡,指定专人负责建档及管理工作,并根据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补充或变更联系卡的有关内容,以此切实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联系,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并采取有效方式对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进行监护行为培训。明确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切实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村(社区)要与每个外出务工家庭保持密切联系,与用工单位保持必要联系,不断地进行动态跟踪,掌握农民工外出情况,了解监护、赡养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基层党员干部联系制度,每个村(社区)干部联系3-5个家庭的留守儿童、老人,制作关爱留守家庭信息反馈卡,加强村(社区)干部与留守家庭的沟通与交流。定期上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保障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城乡、校际间校长和师资队伍的交流,加大改造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力度,逐渐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因地制宜整合教育资源,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农村留守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家长作为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妥善安排好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扩大留守儿童寄宿规模,努力解决好寄宿制学生的食宿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寄宿制学校宿舍和学生管理办法,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中的贫困生纳入“两免一补”计划,通过免收杂费、书本费,提供寄宿费补助等方式,确保他们完成国家义务教育。 (三)完善救助医疗保障。切实保障农村特殊困难留守儿童、留守老人依法享有社会救助的权利。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依法提供医疗救助。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提高参合率。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疾患特点,逐步加大对儿童重大疾病、老年慢性病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要定期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农村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儿童常见病、老人慢性病的防治与保健,降低患病率;定期对登记在册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并提供上门诊治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