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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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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供服务,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普法教育纳入普法工作内容,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做好违法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依法打击侵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犯罪行为。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积极创建“平安校园”、“平安社区”,积极探索驻村民警管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工作机制。积极实施司法援助服务,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审批,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游戏室、歌舞厅、卡拉ok厅的整治和监管,净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五)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与市场相结合的延伸服务手段和扩展服务领域的有效办法,加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金和社会力量兴办托幼、暑期托管、文化补习、老年阅览室、体育锻炼、文化娱乐等符合农村特点的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需要。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倡导志愿者以及其他个人、团体等社会力量为留守老人提供照料服务,通过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照料。同时要加强对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制定并推行质量管理标准,推动民办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公共服务。

  

  (六)努力形成社会关爱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办好事办实事。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关爱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爱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抓好典型宣传,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积极整合资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要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任务中,通过财力、物力、人力的合理配置,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机制和设施建设,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提供良好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二)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基础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基础工作。乡(镇)要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实行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基本情况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普查,实施动态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集中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现有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吸引民间资金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家庭情况跟踪、党员干部结对联系、帮扶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活动。

  

  (三)注重发挥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动员农村各种社团组织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服务工作,提高农村群众互帮互助的自助意识,增强农村社群的自我服务功能。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社会关爱服务,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发挥各级共青团组织作用,不断强化关爱阵地建设,积极组建关爱志愿者队伍,采取基层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团队与留守儿童群体结对、定期服务等方式,为留守儿童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感受城市、自护教育、爱心捐赠等自愿服务,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支持各级关工委工作,动员“五老”等老年志愿者关心农村留守儿童,发挥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引导作用;发挥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在留守老人管理服务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留守老人排忧解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管理服务工作,全面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婚育、子女监护、老人赡养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随访工作,依法督促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义务,依法督促留守老人子女有效履行赡养义务。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家庭作为重点,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疏排工作,积极妥善化解“涉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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