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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行使出入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章 裁量基准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弄虚作假骗取护照,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采取提供伪假证明、虚构情况、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和户籍资料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2000-3000元罚款;再次违反此规定的处3000(不含本数)-5000元罚款。 持用弄虚作假骗取的护照被遣送回国的,处3000-5000元罚款。 弄虚作假骗取的护照,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他人提供一本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一本护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为他人提供2本以上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2本以上护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应当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违规经营、骗取出入境证件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首次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再次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1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再次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5000-7000元罚款。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7000(不含本数)-10000元罚款。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逾期非法居留90日以下,处警告;逾期非法居留91-120日,处以500-1000元罚款;逾期非法居留121-150日,处以1100-2000元罚款;逾期非法居留151-180日,处以2100-3000元罚款;逾期非法居留181日以上,处3100-4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外国人非法入境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非法入境情节显著轻微的,予以警告; (二)非法入境10日以下,处以1000-3000元罚款或者3日拘留;非法入境11-20日,处以3000(不含本数)-5000元罚款或者4-5日拘留;非法入境21-30日,处以5000(不含本数)-8000元罚款或者6-8日拘留;非法入境31日以上,处以8000(不含本数)-10000元罚款或者9-10日拘留。 对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除罚款或者拘留外,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非法入境的,处罚后,应遣送出境。 第十五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对外国人非法居留10日以内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对外国人非法居留11日以上给予处罚的具体标准为:非法居留11-20日的,罚款500-1000元;21-30日的,罚款1500-2000元;31-40日的,罚款2500-3000元;41-50日的,罚款3500-4000元;51日以上的,罚款4500-5000元。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60日以上的,可以给予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限期出境。具体标准为:非法居留61-90日的,可拘留3日;91-120日的,可拘留5日;121日以上的,可拘留10日;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除警告、罚款、拘留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十六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