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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渝公发[2011]392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非法就业10日以下,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处以100-500元罚款;非法就业11日以上,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处以500(不含本数)-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二)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非法就业10日以下,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非法就业11-30日,处以10000(不含本数)-20000元罚款;非法就业31-40日,处以20000(不含本数)-30000元罚款; 非法就业41-50日,处以30000(不含本数)-40000元罚款; 非法就业51日以上,处以40000(不含本数)-50000元罚款。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予以以上罚款处罚,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同时多人非法就业的,累计计算时间并就高予以处罚,再次发生非法就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基准未规定的处罚或强制措施,按照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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