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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川农业函[2011]351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第二届“四川泡菜精品评选”活动申报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第二届“四川泡菜精品评选”活动申报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1]351号)


  

  成都市农委,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局,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各泡菜加工企业,成都市泡菜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宣扬四川泡菜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营养与健康、传承与创新、特色与产品,打造四川泡菜知名企业和品牌,提高泡菜产品质量和产业水平,提升四川泡菜知名度和市场认知度,树立四川泡菜良好的整体形象。省农业厅、省泡菜协会定于2011年6-7月举办第二届“四川泡菜精品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产品,均可以申报参评。《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办法》和《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申请表》可直接从四川农业信息网(http://www.scagri.gov.cn)或四川省泡菜协会网(http://www.sichuanpaocai.net)上下载。

  

  二、申报要求

  

  本次评选活动涵盖省内各类泡菜企业,评选产品范围:四川泡菜的泡渍类、调味类、其他类产品,企业应在《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申请表》中明确标注参评产品所属类别。企业认真填报《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2011年6月28日前提交到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泡菜协会评选办公室。联系人:李涛 卢戟 胡祥钰;联系电话:028-85505587,85505020,85505523(传真);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610041)。

  

  三、评选程序

  

  6月16日-28日,接受企业申请,复核申报材料;

  

  6月28日-30日,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评企业和产品;

  

  7月1日-8日,通知参评企业送样,专家进行精品评选。

  

  请各地农业部门认真组织当地泡菜加工企业参与评选活动。

  

  附件: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四川泡菜产业做成全国第一、世界知名的优势特色产业,把四川泡菜打造成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泡菜品牌,把我省建成泡菜产业强省”的指示精神,宣传四川泡菜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打造四川泡菜知名企业和品牌,提高产品质量和产业水平,提升四川泡菜知名度和市场认知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泡菜”是指以四川生产的特色蔬菜为主要原料,在四川区域内通过以乳酸菌为主的优势微生物发酵而成的传统发酵蔬菜制品。按原料或加工工艺不同将四川泡菜分为三大类:泡渍类、调味类、其他类。

  第三条  评选范围以四川主产的代表性蔬菜品种:海椒(红)、姜(黄)、萝卜(白)、豇豆(绿)、芥菜(青)以及其它品种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四川泡菜。

  第四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泡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充分宣扬四川泡菜。

  第五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对获得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申请人,可允许申请使用“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负责组织四川泡菜精品的评选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

  第八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评选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泡菜协会,负责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选专家组,评选专家组在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的领导下开展评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参评的泡菜企业及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取得有qs认证,企业的产品生产符合《四川泡菜生产规范》,产品质量符合《四川泡菜标准》;

  (二)企业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有自身的原料和产品的检测室,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企业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四)原料在四川省内生产且获得有无公害认证,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销售量。产品销售额或产值在本企业泡菜销售额或产值中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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