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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川农业函[2011]351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第二届“四川泡菜精品评选”活动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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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对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喜爱度较高,企业在市场上或业界有一定知名度。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四川泡菜精品”称号: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省内,或使用省(境)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

  (五)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有其它不符合四川泡菜精品申请条件的。

  第十二条  申报四川泡菜精品产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四川名牌、四川著名商标等证书的复印件;

  (五)提供近两年内市州级以上具有承检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则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鲜章;

  (六)原料无公害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绿色、有机认证中的任一证书复印件;

  (七)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八)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复印件,商品国外注册的相关证明;

  (九)企业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书、iso9000认证、qs认证等以及相关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十)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评价原则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销售量和外销出口情况两项指标。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质量保证能力,主要包括感官质量鉴评和理化卫生指标评价。

  第十四条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实现利税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等四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和助农增收能力。

  第十五条  发展评价主要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申请人规模水平、生产技术及装备情况三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确定。

第五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人直接从四川农业信息网(http://www.scagri.gov.cn)或四川省泡菜协会网(http://www.sichuanpaocai.net)上下载《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申请表》。

  第十八条  向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提出申请。(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泡菜协会,邮编:610041,联系电话:028-85505587)

  第十九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查。

  第二十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评选专家组对审查合格的申报产品进行评审,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一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对评审入围的产品进行统一的抽样检测,根据检测和专家评审确定精品评选结果,并将评选结果通过四川农业信息网、四川省泡菜协会网、《四川日报》等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发四川泡菜精品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四川泡菜精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应在期满前90天重新申请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四川泡菜产品、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与成果。

  第二十四条  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四川泡菜”产品称号。评选出的四川泡菜精品可允许申请使用“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四川泡菜徽标(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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