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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商务局会展办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105号),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商务局会展办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10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会议、展览项目的奖励或资助(不含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会展业重要活动、宣传推介、项目申办、基础性工作等费用支出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对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初审合格的会展项目进行复审,办理资金拨付,参与申请项目核查,会同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受理和初审会展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提出会展业重要活动、宣传推介及基础性工作经费等的使用计划,组织对申请项目的核查,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政府会展办负责全市重大会展活动的协调工作,会同市商务局提出会展宣传经费的使用计划,参与申请项目核查及扶持资金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会议、展览项目的奖励或资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市商务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算,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应至少在项目举办前10天,一次性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向申请单位出具《会展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单》及经确认的申请材料。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本市多个单位提出申请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会议或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项目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工作方案; 5、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展览项目提供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 7、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三)评估申请 申请单位应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天,持市商务局出具的《会展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单》及经确认的申请材料,向市商务局委托的市会议展览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会展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 (四)核查评估 市会展协会受市商务局委托对每个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组成核查组,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检查。 (五)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单位应向市会展协会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具体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