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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财外[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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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展览奖励、资助项目需提供展览会总结报告、展览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国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3、国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国别等)、护照复印件、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完整提交上述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不予支持。

  

  (六)审核和拨付

  

  市会展协会根据核查、评估结果及项目总结材料,提出奖励或资助意见,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联合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九条  会议、展览以外其它项目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

  

  (一)会展重要活动经费、会展项目申办经费由申请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结合项目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申请单位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审核后拨付;

  

  (二)会展宣传经费由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在年初制定相应计划并商市财政局确定后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审核后拨付;

  

  (二)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由市商务局在年初制定计划并商市财政局确定后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审核后拨付。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会展专项资金纳入市商务局的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申请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资助、追回会展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停止奖励和资助;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列入会展资助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予会展专项资金的奖励和资助;

  

  (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已获得市级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会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政府会展办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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