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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发[20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三)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串标、围标等市场违法或不良行为被吊销、核销、注销资质的企业,若需重新申报资质,应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除上述情形外,对因其他情形被核销、注销资质或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的企业,在资质证书被核销、注销或自动失效6个月之内允许其重新申请原有资质等级,符合资质标准的可批准原有资质等级(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天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值大于90分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证明,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只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网上申报打印);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④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⑤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④的其它申请材料。

  

  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质延续,除需提供上述(四).1款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中所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

  

  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②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③诚信评价低于90分(含90分)的企业。

  

  二、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对“未改企”且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给予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的延续,停止该类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资质增项、升级。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升级和增项的,考核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时限延至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三)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造价人员资格可以是具有审核权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申报条件、程序和应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相应专业等级施工企业申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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