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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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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过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企业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严格执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07】115号)的规定,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该企业市场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可受理该企业资质延期申请;过期6个月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新设立、续期、升级、变更)时,其申报内容中涉及正在办理注册(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的房地产估价师,需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后方可认定为该企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实施注册物业管理师前,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部、省级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认定,执行现有规定。

  

  五、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资质验证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资质验证改为年度验证制。具体办法由我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另文制定。

  

  六、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事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延期,应当按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审查:

  

  ①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评价分值低于70分(含70分)的;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⑤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属于本款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企业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公示后转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对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核查结论在7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一).1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情况证明,企业只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网上申报打印);

  

  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应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有效)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③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②的其它申请材料。

  

  (二)2011年5月31日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但其资质证书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在2011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且无(一)·1款所列情形的,依照(一)·2款的规定执行。

  

  (三)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4、6条规定办理。

  

  (四)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核销、注销或自动失效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失效。

  

  七、审批事项层级管理程序规定

  

  执行资质变更事项核准与资质审批层级一致:由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变更事项均在原审批机关办理,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资质的,除涉及企业名称、技术负责人和证书编号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除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资质的,变更事项需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反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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