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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巢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巢政办[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餐饮消费环节:重点加强餐饮企业、旅游餐饮点、农村集体聚餐及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餐饮食品及原料抽检工作,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在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和要求,本次严打专项工作拟用7个月左右时间,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6月3日至6月9日)。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制定《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宣传方案》。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宣传方案》要求,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领域和环节。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10日至6月20日)。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和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及生产经营的品种、规模,特别是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基本情况,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监管环节的食品安全现状,建立健全监管档案。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6月21日至7月10日)。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四)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7月11日至10月20日)。根据前阶段掌握的情况,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的专项检查和集中治理,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严厉惩处食品安全各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严打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严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查遗补缺,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对严打专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快速追溯机制,确保长效、常态监管。

  

  五、责任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种养植领域的监督检查。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深入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强农产品养殖领域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违法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等突出问题。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检肉制品、乳制品、酿造食品、高蛋白含量食品、儿童食品和熟食制品,严查生产非法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销售和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展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专项抽检,严肃查处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经营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自制熟食、腊制品、酱腌菜、火锅汤料和餐饮用油等食品原料的抽检,严厉查处餐饮服务中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原料以及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收集、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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