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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巢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巢政办[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商务部门:负责对畜禽屠宰过程中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全面整顿酒类流通市场,严查在散装酒中勾兑非食用酒精、甲醇以及其它对人体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经信部门:在食品行业组织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督促企业构建生产经营诚信体系,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公安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严打专项工作,对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案件要提前介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从重从快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具体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一是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严打专项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严打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市、县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严打专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靠前指挥。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确保严打专项工作取得实效。二是严格落实部门监管的法定职责。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三是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严打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整合监管力量、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推行联合执法,形成严打合力。清理整顿阶段每月召开一次严打专项工作调度会议,及时解决严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形成渠道畅通、反应快捷、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注重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要大力宣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所有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特别要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不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对媒体、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地区和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严肃追究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的责任。

  

  (五)加大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持信息沟通。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并于每周一10:00前将上一周专项工作情况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并分别于6月22日、12月2日和2012年1月3日前报送排查摸底情况、自查验收报告和严打专项工作总结(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366307(传真),电子邮箱:chswj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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