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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本溪市城市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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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市水务局部署各地区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管理,指导本溪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做好供水、节水调度应急预案;协调“观、关、三”三座大中型水库管理部门科学调水,优先保证生活用水;落实各项抗旱措施,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效益,开发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维修、装备抗旱机具投入抗旱。

  

  (6)市规划建设、民政、财政、电力和国有资产等部门,根据旱情状况,及时修订用水方案、计划和财政预算,派遣工作组到旱区了解、掌握情况,明确工作重点,指导抗旱工作,并向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抗旱工作情况。

  

  (7)各级新闻部门按照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干旱情况,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宣传工具,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宣传工作。

  

  6.2.3ⅱ级应急响应

  

  (1)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预测旱情、灾情发展态势,研究部署全市抗旱救灾工作,并发布ⅱ级干旱预警。向全市发布抗旱工作紧急通知,督促受旱地区组织力量投入抗旱。

  

  (2)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传达上级抗旱救灾工作指示,向省财政申请抗旱经费,请求市财政安排救灾应急资金,重点支持受旱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并派工作组和专家赴灾区指导救灾应急工作。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实行抗旱值班制度,密切监视旱情变化,统计、报送旱情、灾情。

  

  (3)城市各单位和部门按市城市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和动员力量全力开展抗旱自救工作;市城市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分管工作职责到基层单位和部门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协调市财政部门保障抗旱资金及时划拨,抽调有关专家深入受旱地区协助开展抗旱工作;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抗旱信息、抗旱行动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抗旱工作情况。

  

  (5)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启动《节水限水应急预案》、《调度水量方案》、《开源节流应急方案》;实行水量的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城镇居民供水,兼顾大中型企业,限制洗浴、水上游乐等一般经营性用水业户和高耗水企业定时、定额供给。对于严重缺水地区,可启用自备水源抽取地下水作为应急,但必须到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临时用水手续。

  

  (6)宣传动员。各级新闻部门按照市城市抗旱指挥部部署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干旱情况,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宣传工作。

  

  6.2.4 ⅰ级应急响应

  

  (1)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由指挥部成员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预测旱情、灾情发展趋势,研究抗大旱、抗长旱以及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发布全市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同时发布ⅰ级干旱预警。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灾情,传达上级抗旱救灾工作指示,并争取上级政府及财政支持,进一步落实抗旱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先重点、后一般”的配水原则,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管理和调度,最大限度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继续启动《节水限水应急预案》、《调度水量方案》、《开源节流应急方案》;强化水量的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城镇居民供水,兼顾大中型企业,限制洗浴、水上游乐等一般经营性用水业户和高耗水企业定时、定额供给。对于严重缺水地区,可启用自备水源抽取地下水作为应急,仍必须到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临时用水手续。

  

  (3)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城区政府,按市城市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本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旱自救工作;市城市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分管工作职责到基层单位和部门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市城市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筹集、调运紧急抗旱物资和资金。

  

  (5)各新闻部门按照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核定的旱情、灾情情况,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宣传各级政府、各部门抗旱工作情况,最大限度地增强全民抗灾救灾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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