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及备案情况; (二)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三)监理合同;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及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五)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配备监督组。对房屋建筑工程,区级监督机构宜按10~3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县级监督机构宜按5~15万平方米或10~2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宜按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序合理配备监督组,并按工程类别配置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每个监督组配置不得少于2个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第十条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组成员的组成; (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三)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抽查、抽测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时,应重点抽查以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 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 (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幕墙、给排水管道、通风系统、电气接地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二)检(试)验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控制资料。 第十三条 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重点抽测以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 2、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 3、钢筋连接接头; 4、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5、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 2、道路工程的结构层强度; 3、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工程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4、钢筋连接接头; 5、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第十四条 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一)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等重大设计修改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委托工程监理,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签字签章,参加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 (三)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整改(处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收集整理,参加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情况。 (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取样和见证送检,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监理资料收集整理,组织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等情况。 (五)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数据准确、结论正确,检测报告签字完整,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等情况。 第十五条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工程永久性标牌设置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重点对验收组的验收结果是否有明确的结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