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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

[接上页]
(三)国家环境保护野外观测研究站建设

  立足于阐明重大环境问题的成因、机理和机制,以长期监测、试验研究为核心任务,先期建设一批环境保护野外观测研究站,逐步形成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综合决策需要的野外生态环境研究网络,为环境科技可持续发展提供能力支撑。

  主要建设方向:湖泊生态环境野外观测研究、河口生态环境野外观测研究、重大涉水工程区域生态环境观测研究、城市大气野外观测研究、区域及全球大气野外观测研究、典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野外观测研究等。

六、投资估算和落实途径


  (一)投资估算

  为实施本规划12个领域的重点科技任务以及建设一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野外观测研究站,预计需要国家在环境保护科技领域投入经费约220亿元(不包括地方配套、企业投入和国际合作资金)。其中,重点领域科研业务费210亿元,能力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野外观测研究站建设)经费10亿元(参见表1)。

  表1 “十二五”环境科技规划投资估算

  

  

类   别

投资估算(亿元)

重点领域

水污染防治领域

50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30

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域

20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化学品管理领域

20

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20

绿色经济、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领域

10

环境与健康领域

10

环境监管技术领域

10

重点领域

环境基准与标准领域

15

核与辐射安全领域

10

全球环境问题研究领域

5

战略性新兴环保产业培育

10

能力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

2.5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6

国家环境保护野外观测研究站

1.5

合 计

220



  (二)落实途径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和环境保护投入。为有效实施本规划,要大力开拓和充分利用各种资金渠道。主要包括:

  (1)“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专项。根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总体部署,解决我国水污染控制和治理关键科技问题,重点突破工业污染源控制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治理、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水体水质净化与生态修复以及水环境监控预警与管理等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

  (2)国家科技计划。对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科技项目,力争纳入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如重大科技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对环境科技的资金投入。

  (3)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对于环境保护部门需要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通过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给予稳定支持,主要开展环境保护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环境技术前期预研、环境污染治理及应急处理实用技术开发及环境监管技术研究。

  (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环境保护部每年从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有关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野外观测研究站的建设和日常运行。

  (5)部门、行业和地方合作。积极寻求与其他部门和行业开展科技合作,针对跨部门、跨学科的环境科技问题开展联合攻关。通过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引导地方政府增加环境科技投入,开展区域性环境问题和关键技术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6)企业环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企业自主开发环境技术和产品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加大环境科技投入,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参与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科研项目。

  (7)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国际合作渠道,积极吸引国际资金或基金用于环境科研和技术开发。

七、实施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环境科技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充分认识环境科技对环境管理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积极将本规划中与各地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以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逐步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建立科技协作机制,借助相关部门的技术、资金和人才优势,增强环境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通过环境管理制度与环保产业政策加强引导,建立企业参与环境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增强技术研发的实用性和示范性。

  (二)创新体制机制,确保环境科技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在科研项目立项评估方面,实行领域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组建领域专家委员会,推荐并设立领域首席科学家。在领域专家委员会的监督或参与下,首席科学家负责对本领域科技项目的立项评估、执行监督及成果评价等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在成果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制度,构建环境基础数据与环境科技成果管理与共享平台,并根据不同需求实行分级共享制度,为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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