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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

[接上页]
在经费管理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科技经费的使用监督,严格科技项目经费概算、预算和决算程序,健全项目经费审计与绩效评估制度,提高环境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培育创新型人才,加强环境科技队伍建设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实施环境科研领军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积极参与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杰出青年基金计划”等,结合环保领域特点和需求,培养造就一批环境科研领军人才。制定环境科技人才管理和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激励政策,广纳贤才,为高层次人才流动提供信息服务和保障条件。同时,要重视现有环境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重视带动和培养西部欠发达地区环境科技人才。

  各级环境科研院所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引进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针对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基层科技工作者分别制定人才教育、培训和培养计划。依托重大科技项目研发、重点学科与科研基地建设,加大对人才培养与科研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年轻人才、复合型人才承担或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加快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环境科技高级专家和创新团队,增加院士候选人才储备。

  全国环保系统要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文化环境。倡导拼搏进取、自觉奉献的敬业精神,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要尊重个性,宽容失败,倡导学术自由,活跃学术气氛,努力形成宽松和谐、健康向上的创新文化氛围。加强科研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诚信教育,遏制科学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良风气。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所属科研单位的工作,继续深化科研院所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集中力量抓好省级创新能力较强的环境科研单位建设,稳定支持其从事环境科学研究,为环境管理服务。鼓励国家、地方环境科研院所紧密协作、联合攻关。对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环境保护咨询类的环境科研院所,逐步向企业化转制。

  (四)加强国际交流,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在国际环境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引导作用,培养专业化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队伍,建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支持环境保护科研院所与国外研究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技术研发中心。鼓励开展环境保护领域双边、多边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加大对环境科技人才国外培训的支持力度,积极参与或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及其他形式的科技交流活动。通过技术引进、革新和集成创新迅速提升我国环境科技的整体水平。

  (五)倡导公众参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普及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普及,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传播生态文明观念,营造有利于环境科技创新的人文环境。加强环保科普资源集成与共享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宣传当前环境形势,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介绍重大环境科技动态。加强国家和地方环保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开展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建设,发挥其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作品,推动环境保护科普作品创作工作。培养专业化的环保科普人才,表彰优秀环保科普工作者,充分发挥各地环境科学学会、科研机构、环境保护宣教中心、非政府组织(ngo)和其他组织在环保科普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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