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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局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非主业投资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资委统一部署,监事会于2011年6月开始对中央企业非主业投资情况进行检查。请各中央企业按照《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准备有关材料 监事会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执行国资委有关非主业投资监管政策规定情况,非主业投资决策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非主业投资项目及其管控情况等。请按照监事会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备查: (一)国资委对企业主业的有关批复文件; (二)企业非主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 (三)企业非主业投资决策相关会议纪要等会议材料; (四)企业非主业投资合同、协议资料; (五)企业非主业投资有关财务资料; (六)国资委确认企业主业以来企业各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完成情况; (七)企业“十二五”规划; (八)企业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主业投资项目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九)其他有关材料。 二、如实填报相关表格 各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资委确认的主业,据实填报《中央企业非主业投资情况表》并附相关说明。填报范围为国资委确认企业主业以来投资且2010年末存在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所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企业非主业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及管控情况,非主业投资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和薄弱环节。涉及房地产、金融、煤化工等行业的情况应重点说明。2011年以来新增的非主业投资应当单独作出说明,不在《中央企业非主业投资情况表》中填列。《中央企业非主业投资情况表》及相关说明(含光盘)于7月底前报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联系。 联系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 杨丽英 李毅 联系电话:(010)64471321/1371 附件:1.中央企业非主业投资情况表 2.编制说明 监事会工作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央企业非主业投资情况表 企 业 名 称: (公章) 企 业 负 责 人: (签章) 部 门 负 责 人: 填表人: 联 系 电 话: 报 送 日 期: 2011年 月 日 非主业投资情况表(表1)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非主业股权(产权)投资项目情况表(表2)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2: 编制说明 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称非主业投资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投资活动,包括相关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等。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 一、总体要求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集团公司总部汇总填报。填报范围为国资委确认企业主业以来投资且2010年末存在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和非主业投资情况表、非主业股权(产权)投资项目情况表等两张表。 (三)编制方法 1.企业应依据国资委确认的主业,据实填报企业非主业投资情况。企业主业内容发生变动的,以国资委最新确认为准。 2.企业应按照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未作解释的指标依据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制度等规定填列。 3.非主业投资情况表、非主业股权(产权)投资项目情况表同一项目投资项目名称、填列前后顺序应当保持一致。 4.各表填列项目均按“所属行业”排序。 二、非主业投资情况表(表1) 本表反映国资委确认企业主业以来投资且2010年末存在的非主业投资情况。 (一)企业名称:中央企业集团全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