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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粤国土资科教发[201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科教发〔2011〕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测绘、国土专业资格条件和评审工作的要求,现就申报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评审范围

  今年继续执行《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9号)、《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1〕89号)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测绘专业技术资格适应范围:我省测绘专业各分支专业,即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含矿山测量、水利测量等)、地形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数字地理信息工程专业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生产,及测绘仪器设备维修、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适应范围:我省国土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农业区划、土地开发、土地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土地整理、土地经营管理及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2、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的,考虑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1〕306号)实施的过渡需要,今年对该文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但如果没经过确认,在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加盖审核章的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3、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 为2011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6、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 178号文件规定直接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7、申报人必须有缴交社保的证明。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当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三)职称外语条件

  1、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2、粤人发〔2007〕120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取得省级科学技术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申报高级职称免试职称外语”的表述中,其中“省级”指的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包含国家部委、军队、副省级城市和其他部门。

  3、参加我省2001年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取得的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报职称的有效依据。

  4、根据2010年9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从事野外工作免试职称外语意见,该类人员的适用单位是: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省直有关厅(局)驻地级市直属单位;适用地点:所承担的野外工程项目地点应在县(不含县及县级区政府所在地)、镇、乡村等行政区域,不含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东莞、佛山)及其它地级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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