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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潮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潮府[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或虽经批准开设服务点但不服从管理的;

  (七)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致死的;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

  (八)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城镇的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8年9月23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潮府〔199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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