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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推进“阳光用药”和“阳光物流”,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和物资采购行为。 将阳光用药制度作为重点内容加以推进。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要把推进阳光用药制度与医院等级评审挂钩,凡是未达到 “阳光用药”要求的医院,暂不列入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要制订时间表,按季度通报,确保今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要充分发挥“阳光用药”制度的监督作用,定期公布监督结果,对违规人员按制度规定处理。(省卫生厅负责,纠风办配合) 加强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工作。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全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健全处方点评和不当处方公示制度。医疗机构要加强合理用药的内部管理,做好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按病种收费管理的试点工作,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控制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推广建立医疗机构“阳光物流”制度。建立医疗物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在医院内部以物资需求为核心,采用申领、购买、配发的一体化物流管理流程,在医院外部实行供应链管理。对医用耗材、医疗信息设备等物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申领、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监管,对物资采购、库存、消耗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减少流通环节,优化管理流程。(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监察厅配合) (三)深化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在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要继续深化对医药回扣问题的治理工作:一是继续深化纪律法制教育和警示宣传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要求医务人员自觉缴交回扣款,自觉抑制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自觉举报违规活动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使拒绝医药回扣成为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自觉行动。要将抵制商业贿赂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诚信、责任、医德、品牌、评级等先进性要素的重要标志。二是保持高压态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定期会议分析制度,排查医药回扣问题。定期对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落实廉洁协议制度进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坚持行之有效的巡察制度,确保院内无医药代表违规活动。三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规范医生用药行为、加强医药代表管理、重点岗位和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并着力抓好已出台的各项制度的落实。四是严格统方管理,对信息系统中的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加密管理,健全内部制衡机制,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积极探索利用反统方软件等信息化手段防范非法统方。五是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都要及时列入本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坚决取消其两年内在本地参与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严厉打击行贿行为。只要收受医药回扣的问题不解决,专项治理工作就不停止。(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做到及时受理、依法查处、按时办结、认真反馈。加大对收受回扣、开单提成和乱检查、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并对监管部门进行行政问责。通过案件查处,推动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医药购销和医打服务中千止之州七回题的发生。(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