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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非法就业10日以下,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处以100-500元罚款;非法就业11日以上,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处以500(不含本数)-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二)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非法就业10日以下,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非法就业11-30日,处以10000(不含本数)-20000元罚款;非法就业31-40日,处以20000(不含本数)-30000元罚款; 非法就业41-50日,处以30000(不含本数)-40000元罚款; 非法就业51日以上,处以40000(不含本数)-50000元罚款。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予以以上罚款处罚,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同时多人非法就业的,累计计算时间并就高予以处罚,再次发生非法就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基准未规定的处罚或强制措施,按照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