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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工商[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川工商〔2011〕31号)


  

  各市、州工商局:

  

  《四川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经省工商局2011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6月8日予以发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四川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测,是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监测人),有计划组织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不含食品,下同)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展监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监测包括定向监测和不定向监测。

  

  定向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对事先确定的商品定期进行监测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不定向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和消费者申诉举报问题集中的,以及案件查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等情况,适时确定具体商品进行监测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监测。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监测。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审查认可(验收或授权)证书等质资认定证书,具备与检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  监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监测经费,不得向被监测的商品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监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检验费用。

  

  第八条  监测人依法开展监测时,被监测人不得拒绝。

  

第二章 计划


  第九条  开展定向监测,应当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年度监测计划包括:时间安排、监测场所、品种批次、检验机构、经费预算、工作要求等内容。

  

  监测人应当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监测。

  

  第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度监测计划中确定的监测商品,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季度不得重复安排监测。

  

  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订的监测计划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方案


  第十二条  监测人按照监测计划安排,选择承检单位并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

  

  监测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监测时间、地点、场所、商品名称、抽检批次、抽样标准、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判定原则、完成时限、异议复检规定、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监测人对监测实施方案审查批准并告知抽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向承检单位出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通知书》(以下简称《抽样检测通知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单》(以下简称《工作单》)。

  

第四章 抽样


  第十四条  抽样时抽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承检单位应当分别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前往现场抽样,并在抽样前主动向被监测人出示执法证件、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送达《抽样检测通知书》。

  

  第十五条  抽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对被监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核对被抽样商品的进销货有关信息,制作《现场笔录》;承检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单》所列内容填写样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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