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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早发现并进一步规范本市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诊断、报告、处置、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卫办应急发〔2010〕163号)(简称“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发现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及时有效予以处置; (二)规范病例的报告、处置和控制等工作。 二、病例定义 根据指南中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诊疗方案》,依据流行病学史(流行季节在丘陵、林区、山地等地工作、生活或旅游史等,或发病前2周内有被蜱叮咬史)、临床表现(发热,伴乏力、恶心、呕吐等,颈部及腹股沟等浅表淋巴结肿大,少数重症病例可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病例诊断。 1、疑似病例:具有上述流行病学史、发热等临床表现且外周血血小板和白细胞降低者。 2、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具备下列之一者:(1)病例标本新型布尼亚病毒核酸检测阳性;(2)病例标本检测新型布尼亚病毒igg抗体阳转或恢复期滴度较急性期4倍以上增高者;(3)病例标本分离到新型布尼亚病毒。 符合上述诊断标准的病例,即为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由人粒细胞无形体和其他病原体引起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诊断方法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3、聚集性病例:2周内,在同一村庄,或在同一山坡、树林、茶园、景区等地劳动或旅游的人员中,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类似病例。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专家组 组织成立市、区(县)和医疗机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专家组,成员包括临床医学、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消毒控制和动物防疫等领域的专家,其中临床专家来自传染病、血液科和icu等专业等。提高本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的发现、诊断和治疗能力,并全力以赴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和救治工作。 (二)病例诊断与排查 1、一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特征的病例后,应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立即将病例转至所在区县中心医院或三级医院就诊。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对于不能排除诊断的病例,应立即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同时将院内专家会诊意见传真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县疾控中心,并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采集适宜标本。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病例时,应及时订正并做好专家会诊意见等有关记录。 3、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区级专家组进行会诊,会诊后仍不能明确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上报病人发病情况、区级专家组会诊意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区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将病人有关情况上报市疾控中心,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送样。 4、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必要时市疾控中心应开展现场补充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专家组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诊断为其它疾病,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订正报告。 对于本市发现的年度首例病例标本,由市疾控中心及时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5、遇病人病情危急且不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时,二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院内专家组可请市级专家组成员提前介入。 (三)病例报告 本市传染病报告和传染病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对本市新发现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除及时报告传染病个案外,还需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疑似病例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暂参照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疑似病例的报告疾病类别应选择“其它传染病”中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