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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

  

  加快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高质量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提出并督促落实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等情况。接受督查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就督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四)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案件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加大对大型展会上发生的侵权假冒案件的督办工作力度。

  

  负责督办的知识产权局应跟踪案件办理进程,接受督办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督办案件应尽快办理并及时提交办理结果。

  

  (五)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进入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的知识产权局和维权中心进行考核评价。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维权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及举报投诉维权工作评价标准,以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及举报投诉维权工作接转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内容,客观全面评价执法维权工作。

  

  (六)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公开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按要求的周期向上级知识产权局报送执法统计数据、执法办案材料。重大案件及时报送。执法统计数据应全面客观地反映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调解、处理和查处案件的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执法统计数据。

  

  (七)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举报投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鼓励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加快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对通过12330平台举报投诉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多次提供线索的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鼓励实名举报投诉。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保密机制,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八)创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要大力开展各类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根据专利类型和纠纷的实际情况,简化调解程序,采取快速有效的调解方式。

  

  优化专利侵权救济与确权无效程序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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