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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八)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是政府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统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工商和民政等部门,建立统计资料和行政登记资料报送和共享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确保名录库资料全省共享和高效运转。实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坚持“先进库,后有数”,加强源头单位统计数据的管理。

  

  (九)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规划,充分利用社会信息化资源,加强全省统计信息化应用与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省、市、县、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在2011年实现全省四级统计机构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省统计局组织制定市(州)和省级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省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平台,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企事业单位的联网直报和统计机构数据处理要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积极推动企业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快企业联网直报进程。

  

  (十)加强统计队伍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抓好统计队伍组织和业务管理。实行统计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力争5年基本实现全省从事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五、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十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地要将统计普法宣传列入当地的普法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也要把统计法纳入教学内容。各级普法机构要定期检查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接受统计调查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 增强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

  

  (十二)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体系。统计执法体系是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执法的基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明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保证各项统计法规的有效实施。

  

  (十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地要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统计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监察、法制等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协助统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强化对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障,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十五)确保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部门要加大统计工作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提供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人财物投入,使基层统计工作有专人做,有健全的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调查机构承担的城乡住户调查及其他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提高标准。

  

  省统计局每年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就以上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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