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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制定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微型企业扶持的办法。民办幼儿园可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保教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向民办幼儿园提供灵活多样的信用贷款支持。 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鼓励区县(自治县)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并给予适当倾斜。 积极推行民办幼儿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同等待遇。 (五)建立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机制。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建设以区县(自治县)投入为主,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改扩建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新建中心幼儿园和较大规模的村幼儿园的给予奖补,重点向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区县(自治县)倾斜。 积极探索建立普惠性社会办园奖补机制。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面向大众,收费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或接受当地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社会办园,区县(自治县)财政要给予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专项补助,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六)建立入园贫困幼儿资助政策。 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生活补助,经费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逐步减免在园贫困幼儿保教费,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不因贫困而失学。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七)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制定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编制,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人员。严格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鼓励高校优秀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任教。 扩大本科、专科(高职)、中专(职高)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重点办好在渝师范类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开展中专(职高)学前教育专业办学质量评估,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质量。 3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确保每位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完成不少于216学时的培训。实施骨干教师(园长)培养工程。 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一起纳入师资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在绩效工资核定与发放中要实行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八)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重点对办园条件、办园资质、经费保障和管理、办园方向等进行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无证办园的,要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健全幼儿园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学前教育等级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推行学前教育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和勤务机制,完善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联动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安全防护体系,预防和制止侵害幼儿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成本核算、收费备案”。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 (九)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提高幼儿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