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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开展幼儿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幼儿安全卫生和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指导。促进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库,加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开发和应用,促进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共享。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完善行业自律、教育部门监管、家长和社会监督的幼儿园质量监控体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级统筹、区县(自治县)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解决“入园难”作为当前改善民生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学前教育工作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学前教育工作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城乡建设、国土和规划等部门负责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与建设;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编制标准,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完善学前教育成本政府投入、社会投入和家庭合理分担的机制。

  

  (三)严格监督考核。

  

  要将学前教育事业规划建设、财政投入、队伍建设等作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和考核范围。开展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格区县(自治县)评估验收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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