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增减挂钩项目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安排,拆旧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推进,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以内。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在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调整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在挂钩试点之外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的,建新区所占土地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九)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所需,严禁用于房地产、高尔夫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其他产业。

  

  (十)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返还农村。经批准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各地要切实做好城镇建新区土地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收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明晰收益返还渠道和具体方式。严禁社会投资者以参与节余建设用地实物分成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也不得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一)成都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土地整治工作按国家批准的专项方案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十二)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电力、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

  

  (十三)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工作,完善巡查工作责任制,强化巡查工作保障,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认真执行巡查发现、制止、登记、报告、通报和总结等工作制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十四)建立土地专项巡查制度。对新上项目多、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进驻开展专项巡查,实施“批、供、用、补、查”全程监察,增强主动发现和形势研判能力。国土资源厅要选择一些县(市、区)开展省级专项巡查。

  

  (十五)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准直接出让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非法批地行为和“以租代征”占地建设、未批先用、边建边报等非法占地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采取联合办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措施,严格依法依规查处、限期整改到位。

  

  (十六)严格实行问责制。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巡查等方式发现违法用地的,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本意见自2011年6月27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26日有效。(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