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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即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不能间断,不足年限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能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策;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实行市级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与人社部门共同编制支付预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及时足额拨入新农保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对冒领基础养老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区)及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纳入全省统一的新农保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加强新农保业务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力量,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新农保工作,各村应配备新农保代办员,可由村干部兼任。县(区)、乡(镇)新农保经办人员是采取事业编制的方式还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区)政府决定。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一种制度参保,不能重复参保。对已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如果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时,可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