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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6-19
【实施时间】 2011-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1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2号)及省、市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批复精神,确保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土地规划)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规划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统筹各业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在规划期内的各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的要求。

  二、实施土地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严格相关专项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土地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尤其是“十二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新农村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在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用地需求、建设时序安排等方面,注重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限定土地规划的修改调整。

  各地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土地规划,不得随意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须依法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原则上每个乡镇每年允许修改调整1次。

  (三)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1.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新一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一主三副六组团)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农用地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规划审批权限,报有权批准的一级机关审批。其中萧山、余杭区“二个副城和六个组团”中已纳入中心城市范围的土地,需按照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要求,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报国务院批次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由市政府统一报国务院审批。

  2.严格建设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从严设置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和用地标准,从源头上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发挥用地预审在严把项目准入关、参与宏观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的作用。

  3.加强农转用报批管理。严格把握农转用报批条件,除政府储备地块外,其他建设项目在申请农转用报批前,必须明确建设主体和建设方案,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完成方案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等工作。使用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工业储备地块,在申请农转用报批前,需按规定另行提供相关材料。

  三、落实土地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加大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各地要根据土地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目标,认真开展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积极探索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耕作层表土剥离试点和农业功能区建设等工作,加大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力度,切实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确保在规划期内实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的目标。

  (二)多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针对我市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的现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拓展渠道,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在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继续加强外部合作,在“山海协作”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市资源要素的互补合作,弥补我市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缺陷。

  (三)加快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区域、本部门范围内已批准农转用但未供地或已供地但未动工的建设用地项目定期进行清理,并结合项目实际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建设项目用地被批准农转用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农转用批文失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项目或区位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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