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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2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乌鲁木齐市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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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建立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工作的规范有序,根据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财政部门、外事部门与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我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将国家、自治区实行的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使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将出国经费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有关政策的宣传、培训,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单位今后要认真执行有关会计制度和政策法规,严格审核有关票据和费用,规范出国费用的核销工作,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市外办要认真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工作,完善出国审批工作,在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财务证明内容中增加并明确是否有出国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的预算具体数额是多少。通过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位,必须提供财政部门有关追加、调整凭据,否则外事部门不予审批,从严控制无专项经费预算出国的发生。要进一步严格因公护照收回工作,在外事部门催交无效的情况下,要提交监察部门处理,防止因公护照收回不及时可能造成的潜在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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